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盧正昕
-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曉萍
- 被告沅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宋學光、陳靜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8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沅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宋學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靜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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