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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宗有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開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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