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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友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里亞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馬里亞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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