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友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馬里亞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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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成
林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