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許坤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9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坤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春華即龍華汽車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龍華汽車商行之組織型態係獨資,其現任負責人已非鄭春華,是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如欲對鄭春華個人請求給付,請釋明其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底請補具聲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