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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0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0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守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長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或「長伶旅行社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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