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吉富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諶 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固揚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固揚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固揚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蔡高明」或「曾俊瑋」?)。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中信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蔡高明」或「曾俊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