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吉富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諶言、固揚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曾俊瑋、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富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 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固揚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