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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銘、林秋芬(原名林詩珮)、林陳雲英、辜澄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否,則請陳明清算人,並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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