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4 日
- 原告王唯丞、王堉苓、王博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銘、林秋芬(原名林詩珮)、林陳雲英、辜澄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否,則請陳明清算人,並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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