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銘、林秋芬(原名林詩珮)、林陳雲英、辜澄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否,則請陳明清算人,並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