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勳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麟即張國麟耳鼻喉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