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韋聖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韋聖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韋伶 法定代理人 林振榮 法定代理人 呂愛珠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法定代理人 何立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