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清 算 人 徐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