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翁瑞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德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淑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