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進涼即小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明即我們的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