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一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