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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博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期,以及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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