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