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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姚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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