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禹介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姚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票款給付,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12月1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