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禹介民
- 當事人元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姚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票款給付,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12月1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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