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郭政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任霖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惠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