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羅明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鑫盈即鑫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