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漢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直的音樂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牧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本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9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