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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788

 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每筆金額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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