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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家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義
相對人
即債務人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保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001 │17,503元│98年5月17日 │├──┼─────────┼──────┤│002 │20,899元│98年7月30日 │├──┼─────────┼──────┤│003 │27,518元│98年8月21日 │├──┼─────────┼──────┤│004 │19,440元│99年1月1日 │├──┼─────────┼──────┤│005 │21,000元│99年7月25日 │├──┼─────────┼──────┤│006 │113,000元 │99年9月10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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