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明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素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信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或「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二、查相對人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素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