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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明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素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信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或「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二、查相對人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素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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