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莉雯原名黃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