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之本、利多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多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