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之本即利多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