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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雷爵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適珩即盤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磐」拓設計工作室抑或「盤」拓設計工作室)。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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