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耀順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公司有無推選董事長(按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參照)?如無,請具狀將現有全體董事列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