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鼎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法國際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發
陳文誠
張秀益
林俊瑋
游茂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