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通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遺失票據種類(「本票」或「支票」?)。
二、若遺失之票據為支票,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