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甫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