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聲 請 人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裕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0年5月18日│4,000元 │AE0000000 │ │ │限公司 蔣裕平 │行新生分行│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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