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聲 請 人 呂簡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 │30 │ ├──┼────────┼───────┼──┼──┼──┤ │002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 │3 │ ├──┼────────┼───────┼──┼──┼──┤ │003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 │3 │ ├──┼────────┼───────┼──┼──┼──┤ │004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 │3 │ ├──┼────────┼───────┼──┼──┼──┤ │005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 │1 │ ├──┼────────┼───────┼──┼──┼──┤ │006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 │16 │ ├──┼────────┼───────┼──┼──┼──┤ │007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 │22 │ ├──┼────────┼───────┼──┼──┼──┤ │008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 │18 │ ├──┼────────┼───────┼──┼──┼──┤ │009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 │23 │ ├──┼────────┼───────┼──┼──┼──┤ │010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 │17 │ ├──┼────────┼───────┼──┼──┼──┤ │011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 │13 │ ├──┼────────┼───────┼──┼──┼──┤ │012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 │20 │ ├──┼────────┼───────┼──┼──┼──┤ │013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 │16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 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