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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

聲請人
瑞保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陳明支票之發票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票據號碼、付款銀行完整名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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