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844號聲 請 人 林明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經辦理止付通知後,票據權利人得向法院為公示催告聲請,然聲請人若非票據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其係因背書轉讓取得票據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人。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六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欄記載「尚賀工程行」,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3日寄存送達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規定,於同年7 月23日對聲請人生效,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形式上觀之,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依前揭說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