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
- 聲請人
- 瑞世德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瑞世德餐飲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