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214號
- 聲請人
- 游美娟即游祥本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221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75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75 │├──┼────────────┼─────────┼───┼──┤│003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D-97527-0 │1 │1000│├──┼────────────┼─────────┼───┼──┤│004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D-97528-2 │1 │1000│├──┼────────────┼─────────┼───┼──┤│005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10075-7 │1 │100 │├──┼────────────┼─────────┼───┼──┤│006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20056-7 │1 │315 │├──┼────────────┼─────────┼───┼──┤│007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0000000 │1 │517 │├──┼────────────┼─────────┼───┼──┤│008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0000000 │1 │277 │├──┼────────────┼─────────┼───┼──┤│009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0000000 │1 │339 │├──┼────────────┼─────────┼───┼──┤│01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250 │├──┼────────────┼─────────┼───┼──┤│01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20 │├──┼────────────┼─────────┼───┼──┤│01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40 │├──┼────────────┼─────────┼───┼──┤│01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6 │├──┼────────────┼─────────┼───┼──┤│01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80 │├──┼────────────┼─────────┼───┼──┤│01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08 │├──┼────────────┼─────────┼───┼──┤│01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83 │├──┼────────────┼─────────┼───┼──┤│017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01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