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聲 請 人 陳文彬即陳金德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 ├──┼───────────────┼────────┼───┼───┤ │002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 ├──┼───────────────┼────────┼───┼───┤ │003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 ├──┼───────────────┼────────┼───┼───┤ │004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 ├──┼───────────────┼────────┼───┼───┤ │005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 ├──┼───────────────┼────────┼───┼───┤ │006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 ├──┼───────────────┼────────┼───┼───┤ │007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 ├──┼───────────────┼────────┼───┼───┤ │008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 ├──┼───────────────┼────────┼───┼───┤ │009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 │010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411-0 │1 │549 │ ├──┼───────────────┼────────┼───┼───┤ │01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38060-5 │1 │366 │ ├──┼───────────────┼────────┼───┼───┤ │012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494-6 │1 │133 │ ├──┼───────────────┼────────┼───┼───┤ │013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67423-0 │1 │148 │ ├──┼───────────────┼────────┼───┼───┤ │014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79096-3 │1 │257 │ ├──┼───────────────┼────────┼───┼───┤ │015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X-86851-4 │1 │323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