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彭盛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765號聲 請 人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盛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至警察局辦理掛失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