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150號
- 聲請人
- 謝孟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315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1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111~ │6 │6000││ │ │80-ND-000116 │ │ │├──┼────────────┼───────┼───┼──┤│002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16 │1 │705 │├──┼────────────┼───────┼───┼──┤│003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218 │1 │670 │├──┼────────────┼───────┼───┼──┤│004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419 │1 │737 │├──┼────────────┼───────┼───┼──┤│005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619 │1 │811 │├──┼────────────┼───────┼───┼──┤│006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2132~ │3 │3000││ │ │92-ND-002134 │ │ │├──┼────────────┼───────┼───┼──┤│007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907 │1 │620 │├──┼────────────┼───────┼───┼──┤│008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2936 │1 │1000│├──┼────────────┼───────┼───┼──┤│009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1217 │1 │254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