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傅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160號聲 請 人 傅越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金享餐飲有限公司」或「金亨餐飲有限公司」?)。 二、若發票人為金亨餐飲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