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王永鳳
- 聲請人
- 王永鳳即台北醫療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所載股票及附表二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一: 100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股票權利人│├──┼──────────┼─────────┼──┼──┼──┼─────┤│001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王永鳳 │└──┴──────────┴─────────┴──┴──┴──┴─────┘┌─────────────────────────────────────────┐│附表二: 100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票據權利人││ │ │ │ │(新臺幣)│ │ │├──┼───────┼─────┼──────┼─────┼─────┼─────┤│001 │台北醫療器材行│富邦商業銀│93年12月30日│2,800元 │5A0000000 │王永鳳即台││ │ 王永鳳 │行木柵分行│ │ │ │北醫療器材││ │ │ │ │ │ │行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