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崴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澤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聲請狀所陳「到期日:99年12月31日」係何所指,並陳明該支票之發票年、月、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聲請狀所陳「到期日:99年12月31日」係何所指,並陳明該支票之發票年、月、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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