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58號聲 請 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及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如係向銀行購買支票,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