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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58號聲 請 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之種類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本票」或「支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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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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