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6號

聲請人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林榮翰
聲請人
聲請人
謝文聰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105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及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