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6號
- 聲請人
-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榮翰
- 聲請人
- 人
- 聲請人
- 謝文聰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2105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及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