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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7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78號

聲請人
橫森仁即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聲請人
算人
相對人
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1段61巷21號」,有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及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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