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659號聲 請 人 賴素珍即祐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賴素珍即祐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1 段120 巷15弄25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