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朝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天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俊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王琇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陳皇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文華
代理人
蔡怡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 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當月10日(含)以前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共清償96期合計8年,清償總金額合計960,000元【計算式:10,000×96=960,000】,清償成數27.1565%,並於每期當月10日(含)以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該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不同意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勝泉企業社擔任水電基層工作,每月平均月收入為22,385元,並無年終獎金,名下僅有2002年份日產汽車一部,並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其每月支出提列12,375元,包含個人消費性支出7,916元、獨立負擔其父扶養費 1,200元、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妹1,000元、其妹之非婚生子1,600元,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659元,有100年1月至10月之薪資袋、本院 100年11月25日執行調查筆錄、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妹身心障礙手冊 (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卷)等各在卷可稽,實屬節約有制,其支出遠低於新北市10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1,832元(按以新北市平均生活費用19,720元之百分之六十計算),顯無浪費情事;又查債務人負擔其父扶養費 1,200元,按其父年邁並無所得,每月領有老農津貼 6,000元,其妹為中度精障,亦無所得,每月領有身障補助 4,000元,其妹88年次出生之非婚生子,每月領有兒少扶助1,400元,有其等 99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 84號卷)、入帳存摺明細及戶籍謄本各在卷足憑,由債務人負擔其等三人之扶養費總計 3,800元,較諸常情,該金額核屬合理可採。是債務人以每1個月為1期,以收入扣除支出之近全數餘額 10,000元,作為每期清償金額,共清償96期8年,總清償數額為960,000元,清償成數為 27.1565%,衡情足認已盡清償誠意。

四、至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倘債務人所列收入確實,支出又屬必要,並以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用供清償,其方案堪認適當,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同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復規定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以6年為原則,於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本件已提出最長清償期限 8年之更生方案,益見其清償誠意;再觀諸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是債權人上開主張均不足採,該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同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